本報訊(記者趙晨民)出了交通事故 沒及時報警就離開事故現場 並且擅自拖車 保險公司是否仍需承擔賠償責任呢?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未及時報警出險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去年10月的某晚11點左右。 某救援服務中心接到一男子的救援電話 聲稱自己撞車了 車子需要救援。按照男子描述的地點 救援車輛到達後 只見一輛福斯帕薩特車一頭已經紮進馬路伢子 車頭部分撞得支離破碎 但報案的男子卻不見了踪影。為了保障道路暢通新光產物 救援中心將車子拖到了附近的停車場裏。第二天中午 一直沒有露面的男子終於出現了 這名叫王强的車主給拖車公司打了電話 讓他們把車子送到修理廠進行了維修和定損。同時 他又報了警並致電保險公司要求對事故進行處理。保險公司踏勘現場後 卻以免責條款拒絕了王强的理賠請求。王强於是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58600元。一審過程中查明 王强有報警記錄為證 根據他提交的票據、定損單、維修清單顯示。。 有理由認定這起案件的真實性。但本案的爭議點在於 王强於事故第二天中午報警 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無法確定 王强的駕駛狀態也無法確定。保險公司鑒於這種狀況要求適用免責條款 拒絕理賠。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王强的訴訟請求。王强表示不服 認為自己已經在48小時內報警 並且對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存在酒駕或肇事逃逸等行為 上訴到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新光產物網路投保 保護現場。從王强的維修金額可以看出 這次事故造成了較為嚴重的車輛損失 王强未保護現場 並擅自打電話給救援公司拖車 屬於未盡到保護現場的法定義務。王强在有能力、有條件通知保險人而未通知的情形下 導致事故原因、責任等均無法查明 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法官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對駕駛人的非法駕駛狀態有明確規定 在商業保險契約條款中 對於酒駕、毒駕及服用管制藥物發生事故負賠亦有明確約定。囙此被保險人若要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獲得理賠。首先應證明自己不存在非法駕駛的情形。在這起案件中 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王强在事故發生時存在非法駕駛情形 但王强存在有能力 有條件報案的情况下未及時報案 導致事故原因無法確認 所產生的不利後果理當由王强自行承擔。本案若支持王强的理賠請求新光保險 則極易誘發道德危險 不利於弘揚遵章守法謹慎駕駛的社會風氣。囙此 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來看 王强的理賠請求不應被支持。(文中人物王强為化名)(本文感謝園區法院丁曉峰蘇莉莉支持) |